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函[2005]328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管理接送车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管理接送车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328号
[税乎网注]
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佛地税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四、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广东省道路客运发票或佛山市教育机构客运专用发票;五、应按规定取得客运专用发票。(发票简并票种,教育机构客运专用发票已取消,道路客运发票部分面额也已取消)。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管理接送车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328号
已被修订
2005年12月1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各类接送车辆的管理,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管理免费接送车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84号)。按照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我市各类接送车辆的情况,为防止税源流失,现对有关接送车辆的地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供接送车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向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方(包括租车方、旅客等)收取运营费用的,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按“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提供接送车经营服务,包括利用自有车辆、有偿租用车辆、无租使用车辆等情况。
二、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负责登记的税务部门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地调查或由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核查其经营项目,认真区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同时收取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费用的,应将其应税项目的收费纳入正常的地方税收管理。
四、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广东省道路客运发票或佛山市教育机构客运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填开,不得使用非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作为上述应税项目的收款凭证。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监控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收款凭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单位或个人接受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为本单位(个人)提供接送车服务,支付费用时,应按规定取得客运专用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抽查接受接送车服务的纳税人的相关支付凭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单位在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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