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5]30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穗国税发30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穗国税发30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2日
根据《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148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现将广州市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提取教育储蓄存款本息的储户,一律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学生所在学校开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手续;
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由各地国税机关提供,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领取;
三、储蓄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和存折为其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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