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252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52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5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2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现就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个体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一、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二、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
以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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