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20:3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5]16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16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16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8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我省个别地方对国税发89号文理解不准,对不从实际出发,统一标准普遍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在税前扣除,必须在这次贯彻执行财税183号文时,进行清理纠正。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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