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5〕22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22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221号
全文有效
2005-12-28
各区、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分局应于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统计、填报。
二、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并根据《通知》的要求按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为做好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的衔接工作,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便函112号)的规定清理2005年签发的《代理产品出口证明》,填报《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四、各区、分局应于2006年1月17日前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填报外贸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出口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后,在1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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