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20:16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5]20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30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自用时间的界定标准明确如下:
(一)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以个人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对下列情况可出具相关资料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1.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东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书》上注明的审批日期为准;
2.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对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若上述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
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的日期是指:房地产权证核准登记日期;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日期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发票上注明的日期是指:发票的开具日期。
(二)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房转让申请之日作为其转让住房的时间。具体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上注明的日期。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2号)文中第四点的规定,仅指个人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对企业房产和个人其他房产(不包括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仍按照《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114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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