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9:5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44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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