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6〕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10号
全文有效
2006-01-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市要掌握所辖范围内试点物流企业情况,包括试点物流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户数,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是否自开票纳税人等,以备总局抽查。请有关市局在2006年2月底前将所辖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用电子邮件报送省局税政一处。
二、各市要加强物流企业税收征管,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根据本市物流业发展实际情况,可选出条件比较成熟的物流企业报省局,由省局向总局推荐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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