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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6:57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3]6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春房地集团减免房产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春房地集团减免房产税的批复
吉地税函65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长春房地集团减免房产税的请示》(长地税发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长春房地集团减免房产税1998年度272万元,1999年度154万元,两年共计4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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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3]6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春房地集团减免房产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