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5:15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4]3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林华正地产有限公司原分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林华正地产有限公司原分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30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120号)收悉。根据你局对吉林华正地产有限公司原分公司长春华正批发中心和长春市崇智商城分公司有关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问题的调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并批复如下:
吉林华正地产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分别与长春铁路分局和吉林省军区企业管理局合作成立了涉外企业原分公司长春华正批发中心(以下简称华正批发)和长春市崇智商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崇智商城),于2003年8月改为内资企业,其间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中:
吉林省军区企业管理局自1998年起将原军产合建改造的商城用房租赁给崇智商城独立经营使用,应就吉林省军区企业管理局收取的租金征收房产税,并根据国税发4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就崇智商城转租的差额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2003年8月崇智商城改为内资企业后,仅就吉林省军区企业管理局收取的租金征收房产税。
华正批发无论作为涉外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其房屋产权所有人均为长春铁路分局,且与使用人华正批发无产权纠纷,双方对各自的权责明晰,应将相应固定资产从目前华正批发帐中调出,由长春铁路分局根据内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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