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5:11

广东省惠州市地税局 惠地税发[2006]10号 惠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地税局
惠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惠地税发10号

惠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惠地税发1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1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密切配合做好涉税土地信息交流工作;要严格按照“先征后证”的原则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加强对土地税收的管理;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管窗口。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土地税收管理工作需要,将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坐落地、面积等情况资料提供给当地地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土地审批、出让、转让及登记操作程序与税收(代收)协调管理程序,确保税源与土地管理每一环节都处在有效监控之下。
三、各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认真做好土地信息资料的管理,查找征管漏洞;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做好以下工作:
1、原未与国土部门签定代扣代缴地方税收委托书的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国土部门签定委托书;已签定委托书的单位,要检查委托代扣代缴的税种是否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如果所委托的税种不齐的要补齐;委托代征的税款要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2、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从事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预征或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管办法按照惠州市地税局惠地税发244号文件执行。
3、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应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级资料、地价等情况,对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适用税额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适用税额偏低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适时作出调整;要利用土地信息资料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对税源变化、征收情况现行分析,提出加强征管的措施,2005年城镇土地普查数据及分析报告请于2006年2月底前上报。
4、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土地使用证应纳的印花税,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代收代缴;对代售印花税票许可应履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五、请各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贯彻《通知》的情况于2006年1月20日前分别以书面报告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市财政局(法规科)、国土资源局(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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