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1:51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发[2006]46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发46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发4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10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市局对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3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其他情形,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据此,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接受必要的税务检查,办结一切涉税事项,包括稽查查补税款以及存货的处理,防伪税控企业还需按规定缴销“两卡”及未用发票,然后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报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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