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5]10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吉林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吉林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通知
吉地税函100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申请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请示》及省政府转来的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关于请求减免吉林车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房产税的函》经过调查,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及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对其欠缴的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决定通知如下:
一、 对以柜台出租为经营形式的吉林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娜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正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崇智商城分公司等4户企业欠缴的城市房地产税,分别予以减征60%的照顾(详见附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相关政策,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在租赁合同外代有关部门单独收取并支付的水电费款项,不应计入计税依据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因此,对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2001—2004年实际欠缴的城市房地产税27 412 258元,予以减征60%的照顾。
二、 对以房屋出租为经营形式的长春好迅国际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鑫达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华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旺进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欠税,对其超过内资企业税负12%的部分分别予以减免,即对欠缴的城市房地产税中不超过租赁收入6%(外企税率18%与内企业税率12%的差)的部分分别予以全部免征(详见附件)。
三、 对吉林车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2002年以前欠缴的城市房地产税2 645 426元予以免征。
为加强欠税管理,上述企业应在缴纳剩余城市房地产税欠税后,方可享受以上减免税照顾。
附件: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明细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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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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