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6]1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7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28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由于省局今年要按时完成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任务,且第一批单位的上线时间定于5月份,为方便会计核算、经费结算和调整统一征管软件,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0.85元/套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工本费收入,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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