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09:28

解读现行房产税减免的规定


解读现行房产税减免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839号)下发后,对部分房产税的减免程序由审批变为备案,减少了纳税人为了一个减免税项目进行层层审批的麻烦。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相关政策,充分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等文件,对房产税减免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并解读如下。

一、现行房产税减免规定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减免属于困难性减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最终审批权限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此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839号)规定已经属于废止文件,对于上述情况应由纳税人在申报房产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但是这里要提醒的一点是,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要提前登记备案 。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资料: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文件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对上述废止的减免税政策可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此规定的减免是按程序进行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因此,房屋大修期间,纳税人要想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应及时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二、办理税收减免需提供完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综合各省现行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减免税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理由,申请减免法律依据,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年度、金额等。2.减免税审批表,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申报表。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所属年度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三、注意税收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由于房产税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的规定往往不同,减免房产税的审批管理权限也不同,因此,纳税人要注意,各省对办理房产税收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的区别。

四、把握税收减免相关政策规定

国税发129号文件还明确了与税收减免的有关政策,纳税人应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2.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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