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8]1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120号
长春市、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一汽集团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领导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手续并实际接收过来的房产、土地在处置前闲置的部分,年度内可暂时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该经营公司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按审批管理权限办理闲置期间,闲置部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
吉林省地税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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