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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地税发[2006]109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通知
惠地税发109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通知
惠地税发10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1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是地方税务机关的基础税源,也是纯地方财政收入,但从今年第一季度组织税收收入进度反映,“两税”比去年同期不升反降。为进一步加强“两税”的税收管理,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及时组织入库工作,确保完成市局考核任务,同时也为确保“大集中”新一代征管信息系统登记的纳税人房产、土地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纳税人房产土地基础信息专项清理检查工作。
去年我市 “大集中”上线前曾开展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但总的效果还不理想,部分地方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大集中”新系统的登记率还达不到30%,仍然存在申报率不高、申报不实等现象,影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正常管理工作。因此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对所有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进行清理、核对,在“大集中”新系统完成登记录入工作,确保录入基础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保证全市今后能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正常征管。现将清理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房产)租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清理内容
1.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实际使用的房产原值、占用的土地面积。
2.有经营或出租房产行为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团体)和个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情况。
3.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房地产单位自用的商品房和经批准受让的土地情况。
4.“三资”企业房地产税的免税期限及房产的实际情况。
5.银行的以物抵债的房产价值和土地情况。
6.停歇业业户的房产、土地的应纳税情况。
(三)清理时间
清理时间自2006年5月10日至6月30日。
(四)清理步骤和要求
1.集中力量对应清理范围、对象进行清理、核实和登记,并在工作开展过程碰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及应逐级上报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
2.对纳税人土地的占用情况,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惠地税发10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分别到国土部门(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国土主管部门登记的集体土地和村民委员会出租的土地)采集现有纳税人的地籍资料,再分别与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比对核实。对于没有地籍登记资料比对的,明显有出入的,要采用实地丈量的办法予以核实登记。
3.除一些帐票健全、自觉纳税、其诚信程度高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报送的房产价值、土地面积的资料,都必须到纳税人现场核实校对。要以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工程结算书、房产或土地租赁合同书)为依据;纳税人登记的房产原值、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如实反映或明显低于同类性质的房产原值、租赁价格水平的,要采用按用途、建筑结构、购进时间,分区域核定其房产原值及租金收入。
4.对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征税标准应按惠地税发43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按新定税额标准执行,各单位应及时对纳税户进行检查和调整,防止漏征、错征。
5.纳税人必须逐户把经核实的房产、土地明细情况填制《应税房产登记表》(表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项目登记表》(表二),并按要求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6.对在大集中系统已作登记录入的纳税人房产、土地资料,应重新审核,资料信息不齐全或与事实不相符的必须重新填表采集,审核调整后在大集中系统更正“两税”基础信息。对新采集的《应税房产登记表》(表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项目登记表》(表二),经审查核实后在大集中系统逐户作登记录入。
7.清理工作涉及的《应税房产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项目登记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8.各级地税部门应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和相应的房产土地基础信息清理检查组,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局原上线组成员和业务股、信息股相关人员应加强配合、协调和指导好“两税”业务处理和数据录入工作。要明确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制,确保房产土地基础信息清理后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可靠,并相应在“大集中”新系统作修改或登记,保证“两税”正常征收。
9.市局将对各单位对相关业户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包括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校对),对不负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二、加强“两税”政策管理
(一)加强“两税”减免税管理。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必须逐户核查,按管理权限和程序从严依法审批。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减免的应税房产、土地也应完整采集并录入基础数据。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332号)“三项”原则之一的,或法定减免税未到期限的,一律通过“大集中”系统的文书审批流程办理减免税的相关手续。
(二)加强对承租方负担税收和取得合法租赁发票的管理。对于个人出租房屋,如租赁双方在租赁协议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则由承租人提供有关协议证明,可由承租人缴纳(负担)租赁税收,仍按从租计征房产税,按承租人的电脑编码录入“两税”的信息。如租赁协议中未约定由何方缴纳“两税”的,应责成承租方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出具给承租者的合法发票供税务机关查验,否则,视同“该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租典纠纷未解决”,按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缴纳“两税”,仍按从租计征房产税,按承租人的电脑编码录入“两税”的信息。
(三)加强“两税”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和维护。“两税”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两税”申报征收的质量,因此,各单位应对纳税人填报的《应税房产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项目登记表》进行认真严格审核验收,对经核对无误的才在“大集中”系统进行录入。录入工作由基层征收单位的人员使用各自在“大集中”用户进行录入,在录入工作完成后,市局将对“两税”基础信息数据在“大集中”系统内的变更、注销操作权限调整在各级税政部门,以后发生变更、注销时都必须由基层征收单位报税政部门审核后录入修改。
三、加强“两税”申报入库工作
“大集中”新系统在我市上线运行后,“两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已分别调整为1月1月至7月31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按照以往年度“两税”申报征收工作惯例,5月份将开始“两税”申报征收工作,各单位要抓紧做好纳税人申报和房产土地基础信息清理登记工作,并要求做到边清理、边录入、边征收,不能影响“两税”申报征收工作。
四、加强“两税”收入目标考核
为加强“两税”征管,强化对组织收入目标的考核,确保今年各项收入奋斗目标的完成,市局决定对各县(区)局组织“两税”收入进行单项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文通知。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分配任务,根据当地实际,做好任务分解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所(股、分局),落实奖惩措施,逐项考核,要求各县(区)局的领导要按照分工对挂钩管理的所(股、分局),加强督查督导,按考核目标确保时间与目标进度同步,实现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五、加强“两税”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税”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强化各项征管措施的落实。同时,“两税”是纯市县级收入,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两税”组织收入力度,加强内、外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党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支持,使“两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本级财政收入和本单位征收经费收入同步增长。
附件:(略)
1、房产土地税附表
2、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数据录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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