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6]37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东大唐潮州三百门电厂税务管理和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东大唐潮州三百门电厂税务管理和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府办37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东大唐潮州三百门电厂税务管理和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府办3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21日
饶平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
为兼顾市和饶平县的利益,理顺广东大唐潮州三百门电厂(简称“大唐电厂”)税收分配关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征管和分成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务管理
大唐电厂在建过程和项目建成所形成的税收,由饶平县实施税务管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派员实施督导。
二、 税收分配比例
大唐电厂在建过程和项目建成所形成的税收,市、县部分按下列比例分配。
增值税市县25%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5%作为市级统筹收入,2%作为环境治理保护专项资金,其余18%部分按市、饶平县各50%的比例分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县24%部分按市14.4%、饶平县9.6%的比例分配;
营业税市县60%部分按市36%、饶平县24%的比例分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各税按市40%、饶平县60%的比例分配;
教育费附加收入、堤围防护费等规费按市40%、饶平县60%的比例分配。
三、税收缴库方式
(一)增值税在饶平县缴库,执行潮府14号文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即:按中央75%、市级5%、县级20%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市、县各级库。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及市级分享部分,暂采用调库办法,由饶平县国税局按增值税总额的11%逐月从饶平县级库调入市级库。
(二)企业所得税在饶平县缴库,执行潮府14号文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即:按中央60%、省级16%、市级8%、县1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县各级库。市级另外分享部分,暂采用调库办法,由饶平县国税局按企业所得税总额的6.4%逐月从饶平县级库调入市级库。
(三)其他各种税费先按市40%、饶平县60%的比例分成,再执行潮府14号文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即:
1、个人所得税:
市40%部分按中央60%、省级16%、市级24%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各级库;
饶平县60%部分按中央60%、省级16%、市级8%、县1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县各级库;
2、营业税:
市40%部分按省级40%、市级60%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各级库;
饶平县60%部分按省级40%、市级20%、县40%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各级库;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各税:按市级40%、县级60%比例分别缴入市、县各级库。
4、教育费附加收入、堤围防护费等规费:按市级40%、县级60%比例分别缴入市、县各级库。
四、其他问题
(一)设立环境治理保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市按大唐电厂缴纳增值税总额的2%安排,专项用于整治大唐电厂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国、地税务部门须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大唐电厂纳税情况。
(三)今后若涉及财政体制变动,按体制变动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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