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08:31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6]12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2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2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23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分局、有关堤围管理单位、各镇(区)水利管理所:
为有效管理零散小额费源户,根据《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15号)和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经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和东莞市水利局研究决定: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其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地方税务机关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堤围防护费时,可在《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增加有关委托代征堤围防护费的事项,并参照《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对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单位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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