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6]47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47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4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26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价5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有关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年度内平均每月应缴纳堤围防护费超过2万元的企业,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2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各分局对预计年缴费额大于24万元的企业,从6月1日(费额所属时期)起采取按月核定2万元的方式征收堤围防护费;年缴费额在24万元以下的,据实征收。
二、考虑到这次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调整在年度中间进行,请各分局于6月30日前对今年1-5月(费额所属时期)期间征收的堤围防护费进行一次汇算清缴;对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企业,经分局核实,对多缴部分办理退费:
(一)1-5月实际缴纳堤围防护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
(二)1-5月实际应缴纳堤围防护费小于5万元而按核定5万元征收入库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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