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07:5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穗地税稽二告[2006]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30日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新创活力职业英语培训中心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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