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9]4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4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我省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相关文件的契机,加大征管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应注意的征税范围、纳税时间、减免政策和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辅导,确保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税源管理。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的自然情况未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登记或已进行登记但登记的内容变化的,一律要填报《房屋情况登记表》(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主管地税机关要将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填报的《房屋情况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全面掌握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源的总体情况和个体税源的分布状况。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情况、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的税源情况以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调研,形成书面材料,并以市州为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0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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