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06:4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3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3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36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13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54号)转发给你们,《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6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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