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03: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0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追缴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追缴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追缴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26日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我局将对2005年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追缴2005年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2005年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征管法》、《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补缴车船使用税。
二、深圳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补缴;
个人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补缴;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到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补缴。
三、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必须提供纳(免)税凭证供查验。
五、纳税人在补缴税款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
代征单位
地 址
征收范围
电 话
市公路局文锦渡公路规费征稽所
罗湖区沿河南路交管大楼
深圳市入境机动车辆
25105203
市公路局皇岗公路规费征稽所
福田区福田路皇岗公路大厦2楼
深圳市入境机动车辆
83380443
市公路局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
盐田区沙头角恩上路一巷17号
深圳市入境机动车辆
25550258
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

深圳市个人机动车辆
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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