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01:4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6]1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7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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