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6]17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7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7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纸质件)(粤地税发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税,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8号
国税发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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