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00:3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06]386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佛国税函386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佛国税函38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国家税务局:
接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关于民润公司在佛山市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报告》(以下简称“民润公司《报告》”,见附件),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已由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认定为连锁经营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号),经研究,现就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民润公司《报告》中所列的目前已在我市开设的16家直营连锁门店,同意其增值税从税款所属期2006年9月1日起,统一汇总到佛山公司申报缴纳,所得税从税款所属期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汇总到佛山公司申报缴纳。今后,佛山公司新开设的门店需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佛山公司应将门店名单报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禅城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以下汇总纳税条件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同时抄送门店所在区的国家税务局:
(一)为佛山公司属下非独立核算全资分支机构;
(二)由佛山公司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使用ERP系统与微机联网;
(三)由佛山公司统一核算,其门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
二、佛山公司及其门店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应统一使用佛山公司的发票。门店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由佛山公司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由佛山公司集中向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上填写的购货方必须为佛山公司,否则不予抵扣)。
三、禅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佛山公司及其门店的增值税申报、所得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日常征管和金税工程数据的采集管理等工作;其门店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所在地税务机关保留对门店的税收监督检查权,在实施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可就地补征税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过渡处理
(一)2006年8月底前,16家门店须完成以下工作:
1.统一清理库存,采用将结余库存售予佛山公司的办法,确保8月底结转库存为零;
2.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未过认证期的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3.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未开具的发票缴销手续;
4.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所有增值税纳税事项,包括欠税及未缴、多缴税款;
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删除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税种鉴定。
(二)2007年3月底前,16家门店完成以下工作:
1.积极配合,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欠税及未缴、多缴税款;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删除征管系统中的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
(三)16家门店须在2006年9月8日前完成所属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9月底前做好以下工作:
1.注销这些门店的防伪税控企业资格(在网络版系统中除了要完成所属8月的正常报税,还要采用“零申报”方式完成所属9月的“注销前报税”),仅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2.注销后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需汇总到佛山公司重新发行使用的,须由佛山公司提出申请,报市局备案,并采用“原所在区局――市局――禅城区局――市公司”的路径传递。
(四)2006年9月1日起,门店需填开的发票应统一由佛山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佛山公司应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发票领购、使用及保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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