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地税发[2006]91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地方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地税发91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地税发9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的,我市确定为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附件:(略)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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