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6]1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深国税发1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深国税发13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5日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局的发票征管的变化情况,现对部分发票管理文件修订如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印发〈发票收发存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深国税发148号)删除序号5“发票抽查”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发票供售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函184号)删除第三条(一)“3、《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删除第六条 “因IC卡故障丢失电子发票号码的,应持空白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发票抽查”的内容。
三、《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17号)删除第四条。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23号)删除第一条(三)、(四)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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