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59:24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6]29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9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93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 暂按2.25%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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