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地税发[2006]247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地税发247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地税发247号
全文有效
2006.08.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粤地税发179号文的授权,经调研决定,我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的比例暂定为2%,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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