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59:0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发[2006]139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佛国税发139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佛国税发13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粤国税发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局要主动向民政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加强宣传工作。
二、各区局要及时根据相关法规为受灾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并将享受“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受灾企业名单、受灾情况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局。
三、《通知》中第二点“对受台风、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所述的“国家税务机关”是指省级国家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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