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2006]159号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云浮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59号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59号
全文有效
2006.08.3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8号)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全市确定为1.5%。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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