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58:36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函[2006]270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蓬江、江海区新车辆税费征管操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蓬江、江海区新车辆税费征管操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地税函270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蓬江、江海区新车辆税费征管操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地税函27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4日
蓬江、江海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蓬江、江海区启用新车辆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后,原蓬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服务厅负责办理新车登记、初次车船使用税的缴纳和逾期纳税车辆补税、处罚的业务操作规程出现的一些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现作如下调整:
原由蓬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服务厅办理的新车税费和逾期纳税车辆税费、滞纳金、罚款等涉及现金征收业务部分改由市区农信社代征。持有“银联”标志银行卡的纳税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也可在蓬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服务厅通过刷卡机缴交,其他业务操作规程保持不变。
以上自2006年9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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