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总局 东国税函[2006]173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东国税函173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东国税函17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3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4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自2006年11月征收期(即税款所属期为10月)起启用,旧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新版纸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请到市局流转税科领取。
二、生产、委托加工消费品的企业,无论产品是内销应税或出口免税,都要做好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三、《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3栏“应税销售额(数量)”=应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26栏“减免税额”=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有减征税款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征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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