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55:4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6〕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257号
全文有效
2006-10-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催缴制度,要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及时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实行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人,从次月1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二、要建立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考核制度。上级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考核下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扬。省局将定期对各市局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实施考核和表彰。
三、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有关资料的报送工作。要按时向省局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通知》附件1)。对累计欠费300万元以上的,应填报《重点欠费入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通知》附件2),并逐户写出欠费说明,详细分析欠费人欠费原因,欠费人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提出清缴措施。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15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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