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55:40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函[2006]104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市内迁移涉及的税务登记等相关变更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市内迁移涉及的税务登记等相关变更事项的通知
东国税函104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市内迁移涉及的税务登记等相关变更事项的通知
东国税函10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8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即将上线的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对纳税人户籍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不带县的特殊情况,市局决定对我市纳税人本市内迁移取消在征管软件作注销后新办税务登记的处理方法,重新明确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镇区的经营地址变更,属于税务登记机关内部的迁移事项,征管软件须作相应的税务登记变更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处理,纳税人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不变,在征管软件上反映为同一户企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变更经营地址的纳税人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必须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迁出地税务分局提出申请。
二、迁出地税务分局审核纳税人的变更申请。因涉及跨镇区迁移,为确保征管数据衔接准确,纳税人应在月终前缴销发票,交回发票领购簿,在次月征收期内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在抄税后进行申报)。迁出地税务分局要对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进行审核、清算,收缴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经各环节审核后,分局在《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出具审批意见。对批准迁移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岗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附件2)。对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复印有关审批资料(以下简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资料)并加盖公章,将《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两联、《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资料一并交予纳税人。
三、纳税人持《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资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及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亦可)到迁入地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交税务登记表。
四、迁入地税务分局通过“东莞业务软件权限管理”邮箱向市局征管科提出变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说明该纳税人从何税务分局迁出,纳税人编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性质、迁入地详细经营地址,并附上《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的扫描件。
五、市局征管科对纳税人迁移情况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办理迁移的意见,并通过“东莞业务软件权限管理” 邮箱回复审核意见,同时对同意办理迁移的在征管软件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六、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在防伪税控网络版中变更一般纳税人档案中的主管税务机关。
七、迁入地税务分局为纳税人变更经营地址,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应纳税种、发票领购种类及数量、各种资格重新核实,并督促纳税人办理各项后续管理业务,如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变更、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等。
八、迁入地税务分局受理一般纳税人迁移申请后,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迁入地税务机关应于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进行约谈及实地调查,按要求保存约谈记录,参照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实地调查报告的格式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企业迁移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动保留,各税务分局不得将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
1.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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