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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6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6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61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6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通知》(财税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3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76号)的贯彻意见。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认定和审批程序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分局)。
(二)福利企业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深圳市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明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三)主管分局根据认定条件、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民政局出具的福利企业名单审核认定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书面予以核准。并将书面核准书抄送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分局(国税)。主管分局按照规定办理营业税减税,并按月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以下简称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上登记注明“已享受税收优惠”。
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由市局统一制作,各分局自行编号、登记。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与残疾人证对应,发卡时在残疾人证上盖戳登记“已发放税收优惠卡”并注明卡号。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财税111号、国税发112号、财税135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为规范、统一书面核准书,便于基层操作,市局统一设计了书面核准书(具体见附件1)。
五、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与监督,各福利企业主管分局应对每一福利企业建立台账(具体格式见附件2、3),保存企业有关减免资料。年度终了,平均计算每一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各分局应对政策的执行情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附件:
1.《关于XXXXXX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书面核准书样本)
2.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账(一)(略)
3.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发放登记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账(二))(略)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式样)(略)
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2006年第四季度福利企业审核情况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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