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函[2006]374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具体标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具体标准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函374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具体标准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函37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1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7号),根据江门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将有关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该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现明确:江门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为3741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7号)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现明确:江门市2005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为39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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