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发[2007]12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发12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发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知》(江国税发178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应、授权认定、授权发行以及抄报税管理已作要求和规定,请结合该文件贯彻落实。
二、根据省局要求,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发生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据此,目前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开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条件企业申请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务行政许可流程审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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