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45:17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7]2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8号
全文有效
2007年2月5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316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8号,2006年8月24日),要求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利用项目管理软件通过计算机等先进管理手段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进行精细化监督管理。由于未接到省地税局有关转发国税发128号文的具体实施意见,为了避免执行相关文件过程中出现偏差,经市局研究,在对我市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启用安排向省局专题报告(见附件)的基础上,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关于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8号)的要求,必须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强化和规范销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在省地税局对该文未明确具体实施意见之前,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学习,认真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在结合我市实际强化销售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同时,做好统一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从2007年2月1日起,我市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各管理职能局必须在2月10日前做好旧版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销售不动产发票换版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征管科(联系人:卢熙)。
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之后,销售不动产收取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时,原房地产转让(销售)使用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持不变。
三、我市暂不启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仍沿用《广东省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
由于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正在准备,对领用建安业税控发票并新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我市暂不启用《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各办税服务窗口统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五、在省地税局下发国税发128号文贯彻意见,明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之后,相关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和《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开票软件以及上述新版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管理规定由市局另文下发。
六、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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