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7]40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主题乐园分公司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主题乐园分公司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珠地税函40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主题乐园分公司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珠地税函4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6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主题乐园分公司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我市其他同类乐园性质的游艺场所(如珍珠乐园、金苹果乐园等)的同类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比照该文执行。
二、具体执行时间自该文发文之月(即二OO七年二月)起执行。
附件:关于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主题乐园分公司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6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主题乐园分公司营业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珠地税发4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主题乐园分公司经营主题乐园神秘岛取得的一票通游项目收入,以及乐园内其他项目收入,按照现行营业税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除餐饮、游艺(即飞镖)等项目按规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外,其他收入暂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O O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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