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6]348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韶地税发348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韶地税发348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23日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57号文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号文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韶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市2005年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8214元,月平均工资为1517.83元。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请按当地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2、国税函364号文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所有权办到股东名下,其实质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我市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