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41:53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发[2007]47号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国税发47号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国税发4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26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市局于近期的调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特别是出口供货企业为了调节税负,存在不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滞后开票、滞后销售、滞后申报问题比较突出。为严肃税法、规范管理,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严格依法执行。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是否货物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三、违章处理处罚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存在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市局拟在今年9月份对执行情况开展全市性的专项检查。请将文件转发至企业,并做好依法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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