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41:04

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7]112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韶地税发112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韶地税发11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9日
为规范我市个体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货物运输所有单位和个人,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市(市区,不含曲江区)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货物运输户(含承包、承租、挂靠户),按3.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关于重新调整市区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韶税函04号)中对货物运输业个人所得税2%带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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