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38:27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7]14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14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141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5月1日实施以来,确立了出租小汽车公司、营运牌照持有人、驾驶员等市场三大主体的地位,明确了出租小汽车公司与营运牌照持有人的委托经营关系。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市有9家具备经营资质的出租小汽车公司,其中有1588个营运牌照由营运牌照持有人委托出租小汽车公司经营。
为了规范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税收管理,经市局5月10日局务扩大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职能局必须对所辖出租小汽车公司受托经营情况进行彻底调查清理,全面掌握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的状况,并要求出租小汽车公司报送《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牌照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
二、为加强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的税收征管,出租小汽车公司支付给营运牌照持有人的租金的应纳各项税费,统一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珠地税发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征收。
三、各征收职能局、管理职能局应该加强协调沟通,加大对委托出租小汽车公司代征营运牌照委托经营行为各项税费的监督管理力度,按照《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要求代征单位开设代征税款专用账户、建立代征税款台账、按规定及时解缴代征税款等有关委托代征程序、税款解缴的要求严格管理。
四、新旧《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在衔接实施的过渡期,仍然保留大量由营运牌照持有人直接雇请驾驶员的现象。对过渡期内未委托出租小汽车公司收取委托经营牌照租金,征管实践中难以核实每个营运牌照每月租金金额。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收入和平衡税负,在过渡期内全市暂实行统一核定租金金额的方式计征各项税费,2008年前的每个营运牌照每月租金金额暂核定为7,000元。
各区(分)局必须从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和加强出租小汽车行业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加强出租小汽车公司和营运牌照持有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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