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7]3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3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3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都要依法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要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二、当前,省局与省工商局已达成共识,并已着手实施两局登记信息省级交换与共享工作。各地也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登记数据的比对工作,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还要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加强个体税源管理。
三、各地要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重点是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各地的清理情况请于2007年7月31日前上报给省局(征管处)。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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