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36:1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7]4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4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40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29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元/份(含本数),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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