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34:38

广东省清远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市政房颤管理局 财税[2007]100号 清远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市政房颤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市政房颤管理局
清远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市政房颤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100号

清远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市政房颤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10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2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税收管理从2007年8月1日起实行“先税后证”的征收管理方式。对纳税人未能出具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已办理税务事项证明单》(附件一)和财政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附件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征收房地产转让有关税(费)时,按以下原则确定计税(费)价格:
(一)在征收房地产转让有关税(费)时,按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二)对房地产成交价格比同期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格进行核定。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建立长效的联席会议和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解决房地产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业务操作办法。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实行规范管理,严格把关,防止税款流失。对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已办理税务事项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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