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32:00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发[2007]83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国税发83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国税发83号
全文有效
2007.08.19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要迅速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市局将统一印制下发),并在税收宣传栏公开《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等文件。
二、认真组织人员学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的计算方法和征收操作办法,保证税款准确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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